上海劳动合同

时间:2024-03-05 06:22:22
上海劳动合同

上海劳动合同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劳动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上海劳动合同1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

第三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四、社会保险

第六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九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一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六、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十八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此处隐藏37246个字……经双方签章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十六、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保持持续有效。

十七、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市劳动局为第一仲裁机关。

订立合同书人

甲 方: 乙方(姓名) (签字)

签约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职 称: 户口所在地地址:

联络方式:

上海劳动合同15

原告徐**,男。

被告上海市**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赖**,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陆**,女,系被告员工。

原告徐**为与被告上海市**幼儿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诉前调解不成后于xx年1月28日依法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清独任审理,于受理当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和被告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其通过12333劳动保障公共招聘网报名至被告处应聘门卫岗位,xx年2月5日接到了至被告处面试的通知,并被告知如面试合格将当场签订有效期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其即按要求至被告处面试。面试时,被告向其介绍了相关情况,并要求其填写了入园员工登记通知,又指点其填满了几份盖有被告公章的有效期为三年的合同书上之填充空格,其签完名后准备拿起合同仔细看,被告却将合同收了起来,并以还要审批为由拿走了合同。当日,被告向其收取了一份求职证明,立即安排其上岗。xx年3月9日,被告安排包含其在内的全体员工进行体检,其询问合同之事,被告回复“快了”,并向其收取了身份证复印件。xx年4月,其发现被告将其列入劳务工、临时工范围,即再次询问合同的事,并明确提出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未给予答复。xx年5月18日,被告在电话中要求其开具一份已有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其回复“不能”。次月14日,被告告知其要签订劳动合同,先要将劳务合同了断,给点补偿金;次日,其至被告处上班,被告负责人要求其写一份了断补偿确认书,并要求其根据口述的内容书写,其在同意先了断三年期劳务合同、再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书写了确认书并予以签名,但是直至6月底其仍未收到被告发出的补签劳动合同的通知,故其申请了仲裁。据此,其提出如下诉请:1、依法补签xx年2月5日起有效期为三年的劳动合同;2、要求被告支付xx年3月5日至xx年2月4日拒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680元(注:实际上只计算至xx年1月31日);3、补足xx年6月至xx年1月的应发工资7,224元(其中6月工资差额为960-456=504元,此后每月以960元计);4、要求被告为其补缴xx年2月至劳动关系结束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

被告上海市**幼儿园辩称,原告受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派遣至其处工作,故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xx年6月15日原告根据其口述书写了确认书的事实,更不存在其承诺另行与原告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的事实;既然确认书是由原告自行书写的,且原告已领取了确认书所涉补偿款,原告所有诉请即无事实依据,因此其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请。

经审理查明,被告的机构类型为事业法人;案外人**公司系一家经营范围为商务、劳动保障咨询、劳务服务、会务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xx年1月1日,被告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由**公司派遣劳务人员至被告处从事劳务工作等。

xx年2月5日,**公司作为甲方、被告作为用工单位、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工协议书》,主要内容是:1、协议为固定期限劳务协议,有效期自xx年2月5日起至20xx年2月4日,其中前6个月为试用期;2、**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原告的工作岗位为后勤门卫;3、原告的月工资为1,000元等。原告在签名下方书写了“本人收到劳务工协议书正本一份”。《劳务工协议书》中用工单位一栏、乙方身份信息一栏、协议有效期一栏、劳动报酬一栏、工作岗位一栏等内容均由原告手写而成。

xx年6月15日,原告书写了一份确认书,主要内容是:“本人徐**,工作关系至xx年6月14日终止,所产生的经济补偿条款与用工、用人单位工作合同协商一致。本人在工作合同期启止(注:原文)日一切经济补偿一次性了断,相关劳动中产生一切纠纷随之结束。当事人徐**表示认可并于xx年6月15日到用工单位领取经济补偿式仟元,此经济补偿确认书经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同意即生效(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此协商一致条文经当事人本人签字确认。”此后,被告作为用工单位、永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确认书上加盖了公章,以示确认。当日,原告领取了一次性工作合同了断补偿金2,000元。

xx年12月31日,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本案所涉请求事项。仲裁委于xx年1月7日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被告系事业单位,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该会处理范围,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了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一致陈述和被告提供的劳务派遣协议

书、**公司营业执照、劳务工协议书、确认书、付款凭单等证据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之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故本院不做处理。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补签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需由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人民法院作为公权力机构对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无法予以确定,因此补签劳动合同之诉请也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本院对此亦不予处理。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于庭审中主张的一系列事实能够成立,相反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收到了《劳务工协议书》正本,且该协议书相关手写部分均系原告亲笔书写所成,原告理应知晓协议书的甲方是永乾公司,而被告只是其用工单位,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xx年2月起的社会保险费,难获本院的支持。

现有事实表明原告亲笔书写了确认书,认可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工协议书》于xx年6月14日解除,其又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承诺在其与**公司解除《劳务工协议书》后,将与其补签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原告于本案中提出的其余诉讼请求均无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徐**要求被告上海市**幼儿园支付xx年3月5日至xx年2月4日拒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680元之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徐**要求被告上海市**幼儿园支付xx年6月至xx年1月工资7,224元之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徐**要求被告上海市**幼儿园为其补缴xx年2月至劳动关系结束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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